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20〕230号
被告人董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319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住所地海城市**路**号楼**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2日被海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海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2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董某某于2020年1月1日23时许,在海城市公安局**区派出所内,暴力袭击正在依法值班的海城市公安局**区派出所警察的执法活动,致使执法警务人员崔某某、李某甲、范某某受伤。经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所司法鉴定:范某某左手关节损伤属轻微伤;崔某某右手腕部损伤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接处警记录、门诊病志、工作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
2.证人证言:证人崔某某、李某甲、范某某、韩某某、李某乙、王某某、张某某、苏某某、周某某、郭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3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军辉
检 察 员: 沙 莎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羁押于鞍山市女子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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