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高检刑诉〔2021〕28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928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县**镇**行政村**村**号,捕前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1年1月21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荣成市看守所。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6日20时许,在威海高区天津路华田小区131号楼下,被告人董某某醉酒后辱骂处置其醉酒警情的民警,后趁辅警宋某某不备,挥拳殴打宋某某的后脑勺,出警人员遂将其制服,在制服过程中,董某某将宋某某警服撕坏。
董某某已于2018年12月7日赔偿宋某某服装费、医药费等费用人民币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因其认罪认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颖
(院印)
2021年1月26日
附件:1.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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