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董某某妨害公务案)_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綦检刑诉〔2020〕Z458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2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重庆市綦江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7日,重庆市綦江区隆盛镇石梁桥因河道洪水超警戒水位被封闭,禁止社会车辆通行。次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董某某因乘车无法通过该桥而心生不满,遂到桥上阻止正在执勤的交通执法车通行,后交通执法人员报警。綦江区公安局隆盛派出所民警沈某某接警后带领辅警廖某某到达现场,对董某某进行劝说及口头传唤,但董某某拒不配合,沈某某遂对其强制传唤。在强制带离过程中,董某某乘机用右手勒住民警沈某某的脖子,用力将沈某某拖至桥边,左脚跨出桥边护栏,边用力将沈某某往桥外拉边呼喊“是不是要下去”,后廖某某等人协助将二人拖回桥中,并将董某某控制。到案后,董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董某某犯罪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证人周某某、张某某、罗某某、陈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出警经过,处警视频,警察证、警务辅助人员基本信息表等证实被告人董某某妨害公务的事实经过;

3.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董某某系抓获归案。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董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拘役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范友东

检察官助理:覃  莎

                                  2020年8月4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于綦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