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2884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01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时系北京**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办事处**村**园**号,现住址北京市大兴区**村一出租房。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2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董某某于2020年10月13日10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大山子桥下京密路出京方向,驾驶白色封闭式面包车(京A3****)违章在五环内行驶,被现场执法的交通民警拦截。董某某为逃避处罚拒不停车,并驾车推行民警邵某某,被现场查获。
被告人董某某现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7.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华玲
检察官助理:陈浩
2020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被羁押于朝阳区看守所。
2.预审卷4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随案移送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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