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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妨害公务、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定检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31995********,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镇**村**坊村**号。因寻衅滋事,于2019年12月16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000元。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危险驾驶罪

2019年12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董某某酒后驾驶三轮电动车行驶至定陶区**镇**楼**村**村西头处时,三轮电动车撞上电线杆,被告人董某某在车上睡着。经山东交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董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之摩托车范畴,经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在送检的被告人董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6.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许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董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山东交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5、视听资料:现场录像。

(二)妨害公务罪

2019年12月15日21时许,接村民报警后,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张湾派出所带班民警王某某带领四名辅警到达被告人董某某醉酒现场,在等待救护车到场过程中,被告人董某某无故对其朋友徐某某进行殴打,在民警王某某等人对其制止的过程中,被告人董某某殴打民警被害人王某某,致被害人王某某颈部受伤,经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民警察证等;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李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董某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现场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被告人董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董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以妨害公务罪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数罪并罚,建议执行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康泓

检察官助理吕昌镒

2020年3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于定陶区看守所

2.卷宗1册和全部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告知书及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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