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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妨害公务、危险驾驶案)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万检刑刑诉〔2020〕390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927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打工,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察哈尔右翼中旗**镇**村,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5月15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月2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妨害公务罪

2020年5月14日23时许,交警万柏林一大队民警陈某某、杨某某带领辅警在太原市万柏林区**医院对醉酒驾驶被告人董某某抽取血样时,董某某拒不配合民警正常执法工作,用手打掉民警杨某某的警务通手机及执法记录仪,并用脚踹民警杨某某的胸部及下巴,妨害民警执行公务。

2、危险驾驶罪

2020年5月14日22时38分许,被告人董某某酒后驾驶其晋A3****轿车在太原市万柏林区环网北巷寻找车位停放车辆时,被交警万柏林一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对被告人董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149.4mg/100ml;经对其抽取血样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为189.46mg/100ml。

被告人董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董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获经过、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书证;被告人董某某的讯问笔录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关于被告人董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的鉴定意见;被告人董某某被查获时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南楠

2020年8月6日 

附件:1.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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