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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妨害信用卡管理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364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91994********,土家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黔江区**街道****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董某某携带23张银行卡(其中17张系他人所有)、7个U盾(其中5个系他人所有)、5张电话卡(其中3张系他人所有)去到广州白云国际机场T1航站楼,准备搭乘Q****次航班前往泰国曼谷,在TI国际18号安检通道被机场安检人员查获。公安人员接到报警后赶到现场抓获被告人董某某,并在被告人董某某的行李箱中起获了上述银行卡、U盾、手机SIM卡以及手机2台。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已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森华

2020年3月11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本案依法扣押的银行卡23张、U盾7个、电话卡5张、手机2部、行李箱1个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请依法予以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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