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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失火案)_康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康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康检一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3211965********,藏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康定市,住**镇**村。因涉嫌失火罪,经康定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2日被康定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2日,经康定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康定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康定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董某某欲在若吉村后山自行火化母亲遗体,其用火把将火化台里的柴火点燃,并浇撒清油后,其余参加丧事活动人员散去,由董某某、兰某某、万某某、高某某四人留守。火化至下午14时许,山间起风将一旁的花圈吹倒在火化点,部分花圈被点燃后迅速将周围杂草引燃。董某某拨打了火警电话,同时与其余三人一起进行扑救,并让高某某回村通知村民救火,但由于风势较大,人力无法扑灭,最终引发森林火灾。经四川**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火灾过火面积为60.6420公顷,其中3.9456为非林地,0.0406为牧草地,56.6558为灌木林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379543.60元。火灾另造成若吉村灌溉用水管道损失21000元,庄上村23户村民果木、财产损失779844元。案发当天森林公安民警到达现场后,董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事后,董某某及其家属赔礼道歉,取得若吉村村委会和庄上村20户村民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亦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在案。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在火化其母遗体时,过失引发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第二款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董某某自动投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康定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佳利

  2020年8月6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康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请求从宽处理书》1份,谅解书2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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