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齐龙检一部刑诉〔2020〕382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221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黑龙江省龙江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龙江县**乡**村**组,现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2年8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4年10月17日刑满释放。2019年7月19日因实施酒后驾驶机动车、使用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及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车辆等违法行为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7月29日因涉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龙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龙沙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7月27日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龙沙分局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龙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5日,被告人董某某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合意小区8号楼下自己车内,将其亲属王某某遗失在其车上的驾驶证撕开后,将王某某相片替换成其本人相片,并于2019年7月18日醉酒并使用其变造的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变造的驾驶证一个;
2.书证被告人董某某户籍证明、侦破经过、受案登记表、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
3.证人王某某证言;
4.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变造用于证明身份的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变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恩珠
检察官助理:高伟
2020年11月16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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