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刑诉〔2020〕5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21974********,汉族,中专文化,2011年12月至2014年8月担任怀宁县**镇副镇长,2014年8月至2017年4月担任怀宁县**局党组成员,2014年11月任县**局局长,2017年4月至2019年10月任怀宁县**局党组成员,家住怀宁县**镇**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怀宁县**镇**街**号**室)。2016年12月因不正确履行职责,被怀宁县纪委给予党内警告处分。2019年9月2日因涉嫌严重职务违法和犯罪,被怀宁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2019年11月26日因涉嫌受贿罪由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并由怀宁县公安局执行拘留,同年12月3日由本院决定逮捕。
本案由怀宁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董某某在担任**镇党委委员、副镇长,县**局党组成员、县**局局(站)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聂某某等23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60.13万元。其中现金57.6万元,购物卡0.7万元,支付购衣款0.4万元、渔具款0.1万元,价值0.95万元的空气净化器1台,价值0.38万元的华为P20手机1部。具体事实如下:
1.怀宁县**镇**砂场实际控制人、**销售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聂某某,为了感谢董某某分管砂石工作时,对其砂场在申请办证、处理存砂等方面的关照,聂某某共送董某某财物5.3万元,其中现金5.2元,渔具款0.1万元,董某某收受。
(1)2012年上半年,聂某某与董某某一起到一家渔具店购买渔具,并支付董某某购买的渔具款0.1万元。
(2)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聂某某到**镇政府董某某办公室送0.2万元现金。
(3)2014年农历腊月,董某某奶奶去世,聂某某来到董某某老家,送给董某某0.3万元现金。
(4)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聂某某来到董某某家中送1万元现金。
(5)2016年4月,为了感谢董某某对其砂场存砂处理、少缴税费上的关照,聂某某来到董某某办公室送0.2万元现金。
(6)2016年10月,董某某搬新家,聂某某来到董某某办公室送1万元现金。
(7)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为了在办理采砂许可证上得到董某某的关照,聂某某来到董某某办公室送1万元现金。
(8)2017年8、9月份的一天,为了感谢董某某对其砂场的关照,聂某某来到董某某办公室送0.5万元现金。
(9)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聂某某以春节拜年的名义在董某某办公室送1万元现金。
2.怀宁县**镇**砂场实际控制人蔡某某,为感谢董某某的在砂场规划、办理采砂许可证、协调与周边群众纠纷等方面的关照,共送给董某某财物5.8万元,其中现金5.1万元,支付购衣款0.4万元,购衣卡0.3万元,董某某收受。
(1)2012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蔡某某来到**镇政府董某某宿舍送0.2万元现金。
(2)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蔡某某来到董某某**家中送0.5万元现金。
(3)2014年农历腊月,董某某奶奶去世,蔡某某来到董某某老家送0.2万元现金。
(4)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蔡某某来到董某某家中送1万元现金。
(5)2016年8、9月份的一天,蔡某某为了感谢董某某对其砂场采砂的关照,陪董某某到太湖县步行街柒牌专卖店购买衣服,并为董某某支付了0.2万元的柒牌男装费用。
(6)2016年7月,董某某儿子中考后,蔡某某来到董某某家中送0.2万元现金。
(7)2016年10月前后的一天,董某某搬新家,蔡某某来到董某某家中送1万元现金红包。
(8)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蔡某某来到董某某**局办公室送1万元现金。
(9)2017年8、9月份的一天,蔡某某陪董某某到高河九牧王专卖店购买衣服,为董某某支付了0.2万元的九牧王男装费用,并在高河九牧王专卖店,送给董某某价值0.3万元的购衣卡。
(10)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蔡某某来到董某某**局办公室送1万元现金红包。
3.怀宁县**镇**砂场实际控制人孙某某,为了感谢董某某在采砂规划、办理采砂许可证、协调纠纷等方面的关照,孙某某共送给董某某现金5万元,董某某收受。
(1)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孙某某来到董某某家中送1万元现金。
(2)2016年10月份的一天,董某某搬新家,孙某某到董某某办公室送1万元现金。
(3)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孙某某来到董某某办公室送1万元现金。
(4)为了在新一轮规划中获得许可,2019年春节前的一天,孙某某到董某某办公室送2万元现金。
4.怀宁县**镇**砂场实际控制人李某甲,为了感谢董某某在砂场规划、采砂许可、协调与周边群众关系等方面的关照,李某甲共送给董某某现金2.7万元,董某某收受。
(1)2014年腊月的一天,董某某奶奶去世,李某甲来到董某某老家送0.2万元现金。
(2)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李某甲来到董某某家中送0.5万元现金。
(3)2016年10月份前后的一天,董某某搬新家,李某甲来到董某某办公室送1万元现金。
(4)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李某甲来到董某某办公室,送0.5万元现金。
(5)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李某甲来到董某某家小区门口送董某某0.5万元现金。
5.怀宁县**镇**砂场、**镇**砂场股东陈某,为了得到董某某对其参股的砂场开采时间、规划、办证、缴纳税费等方面的关照,陈某共送给董某某现金2.4万元,董某某收受。
(1)2015年春节、2016年春节前,陈某分别在董某某妻子上班的**公司里,送给董某某0.2万元现金,共计0.4万元现金。
(2)2016年10月,董某某搬新家,陈某来到董某某**局办公室送1万元现金。
(3)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陈某来到董某某**局办公室送董某某0.4万元现金。
(4)2014年下半年,董某某将**分站场地的一个场地道路平整工程,交由陈某建设,工程款为69328元,拨付至陈某的亲戚潘某某账户,潘某某是该工程的施工负责人。为感谢董某某将该工程交与其建设,在2015年上半年的一天,陈某来到董某某**砂石站办公室送0.6万元现金。
6.怀宁县**砂场的实际控制人陈某甲,为了感谢董某某协调修建运砂道路、协调矛盾纠纷、砂场日常运营等方面的关照,陈某甲共送给董某某现金4.7万元,董某某收受。
(1)2014年农历腊月,董某某奶奶去世,陈某甲来到董某某家中送0.2万元现金。
(2)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陈某甲来到董某某家中送1万元现金。
(3)2016年9月份前后的一天,董某某搬新家,陈某甲来到董某某办公室送1万元现金。
(4)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陈某甲来到董某某**局办公室送1万元现金。
(5)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陈某甲来到董某某办公室送1万元现金。
(6)2018年7月,为了感谢董某某在处理群众与陈某甲砂场的纠纷上的关照,陈某甲来到董某某**局办公室送0.5万元现金。
7.怀宁县**镇**砂场的股东陈某乙,为了感谢董某某对砂场的规划、许可、协调群众纠纷等方面的关照,陈某乙共送给董某某现金3.2万元,董某某收受。
(1)2014年农历腊月,董某某奶奶去世,陈某乙来到董某某家中送0.2万元现金。
(2)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陈某乙来到董某某办公室送1万元现金。
(3)2016年9月前后的一天,陈某乙得知董某某搬新房,与陈某甲一起到董某某**局办公室,陈某乙送1万元现金。
(4)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陈某乙来到董某某办公室送1万元现金。
8.怀宁县**镇**砂场的实际控制人叶某某,为了感谢董某某对其砂场规划、办证、协调纠纷以及解决运砂道路等方面的关照,叶某某共送给董某某财物3.88万元,其中现金3.5万元,价值0.38万元的华为P20手机一部,董某某收受。
(1)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叶某某来到董某某**局办公室送1万元现金。
(2)2016年上半年的一天,安徽新闻30分栏目接到群众举报,节目组记者前来采访叶某某砂场越界开采与潜山**产生的矛盾纠纷,董某某代表砂石站出面解决了,为了感谢董某某,化解矛盾,叶某某来到董某某办公室送0.5万元现金。
(3)2016年10月前后的一天,董某某搬新家,叶某某来到董某某**局办公室送1万元现金。
(4)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叶某某来到董某某办公室送1万元现金。
(5)2018年下半年的一天,叶某某和董某某一起吃饭时,看见董某某手机旧了,就说他同学郑某某开手机店,准备买一部手机送给董某某。大约一个月后,叶某某在**局门口将购买的华为P20手机送给了董某某,董某某收下了,经认定,该手机价值为0.38万元。
2019年5月,县纪委调查砂石系统有关问题时,董某某将手机款退还给叶某某。
9.怀宁县**镇**砂场股东,**镇**村村医邬某某,为了感谢董某某对其砂场规划、办证、协调纠纷等方面的关照,邬某某共送给董某某现金2万元,董某某收受。
(1)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邬某某来到董某某办公室送给董某某1万元现金。
(2)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邬某某来到董某某办公室送给董某某1万元现金。
10.怀宁县**镇**砂场实际控制人黄某某,为了**砂场在许可、规划评审方面、协调矛盾纠纷等方面上得到关照,黄某某共送给董某某现金4.2万元,董某某收受。
(1)2014年农历腊月,董某某奶奶去世,黄某某来到董某某老家送给董某某0.2万元现金。
(2)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黄某某来到董某某**局办公室送1万元现金。
(3)2016年10月,董某某搬新家,黄某某来到**局董某某办公室送1万元现金。
(4)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黄某某来到董某某办公室送1万元现金。
(5)2019年新一轮规划开始前,黄某某想继续办理采砂许可证,得到董某某的关照,2019年春节前的一天,黄某某与董某某约好在董某某家小区门口见面,在黄某某车上,黄某某送给董某某1万元现金。
11.怀宁县**砂石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甲,为了感谢董某某在采砂点规划、采砂许可证办理、减少税费等方面的关照,王某甲送给董某某现金2.2万元,董某某收受。
(1)2014年农历腊月,董某某奶奶去世,王某甲来到董某某老家送0.2万元现金。
(2)2016年9月左右的一天,王某甲来到董某某家中,以董某某搬新家的名义送1万元现金。
(3)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王某甲来到董某某家小区附近送1万元现金。
12.**镇**砂石有限公司的股东王某乙,为了感谢董某某对其砂场减少税费、砂场规划、许可、以及日常经营上的关照,王某乙送给董某某财物人民币2.95万元,其中现金2万元,空气净化器1台价值0.95万元,董某某收受。
(1)2015年上半年,王某乙在董某某**局办公室送一台空气净化器,2019年10月,经认定,该空气净化器价值0.95万元。
(2)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王某乙来到董某某办公室送1万元现金。
(3)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王某乙打电话约董某某到董某某家小区附近见面,在王某乙的车上,王某乙送董某某1万元现金。
13.怀宁县**砂石有限公司在**流域,俗称**砂场,砂场的法定代表人是陶某某,股东有周某某等6人,共用一个采砂证。为了感谢董某某在砂场规划、办证、日常经营上的关照。周某某送给董某某财物1.2万元,其中现金1万元,购物卡价值0.2万元,董某某收受。
(1)2015年上半年一天,周某某来到董某某办公室送两张面值1000元的永丰超市购物卡,共计0.2万元。
(2)2015年9月,为了在新一轮规划中周某某经营的采砂点能够纳入规划、办理采砂许可证,周某某来到董某某办公室送1万元现金。
14.怀宁县**砂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股东有陈某丙、陈某丁等人,潘某某、陈某丙、陈某丁等人共用一个采砂证,每个股东各自负责一个采砂点,互相独立,各负盈亏。为了感谢董某某对其砂场在规划、办理采砂许可证等方面的关照,2015年9月潘某某送给董某某现金1万元。
15.怀宁县**砂场股东陈某丙,独立负责一个采砂点。为了感谢董某某对其砂场在规划、办理采砂许可证等方面的关照,2015年9月陈某丙来到董某某办公室送1万元现金,董某某收受。
16.怀宁县**镇**砂场实际控制人张某某,为感谢董某某在砂场规划、办证等方面的关照,张某某送给董某某现金3.1万元,董某某收受。
(1)2014年农历腊月,董某某奶奶去世,张某某来到董某某老家送给董某某0.1万元现金。
(2)2015年中秋节前的一天,张某某来到董某某办公室送2万元现金。
(3)2016年,董某某搬新家,张某某来到董某某办公室送1万元现金。
17.怀宁县**镇**砂场实际控制人刘某某,为了感谢在规划、办证等方面董某某的关照,刘某某送给董某某现金1.2万元,董某某收受。
(1)2014年农历腊月,董某某奶奶去世,刘某某来到董某某老家送0.2万元现金。
(2)2015年9月的一天,为下一步申请办证的时得到董某某的支持,刘某某来到董某某办公室送1万元现金。
18.怀宁县**镇**砂场合伙人、实际控制人汪某某, 为了砂场规划、许可感谢得到董某某的关照,汪某某送给董某某现金2.1万元,董某某收受。
(1)2014年农历腊月的一天,董某某奶奶去世,汪某某来到董某某老家送给董某某 0.1万元现金。
(2)为下一步顺利办证,2015年9月份的一天,汪某某来到董某某办公室送1万元现金。
(3)2016年10月前后的一天,董某某搬新家,汪某某来到董某某**局办公室送1万元现金。
19.怀宁县**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怀宁县**镇**砂场股东陶某某,为了感谢董某某在砂场规划、许可、日常经营的关照,陶某某送给董某某财物3.4万元,其中现金3.2万元,永丰超市购物卡价值0.2万元,董某某收受。
(1)2014年农历腊月,董某某奶奶去世,陶某某来到董某某老家送0.2万元现金。
(2)2015年中秋节的前一天,陶某某来到董某某办公室,送4张面值500元的永丰超市购物卡,共计0.2万元。
(3)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陶某某来到董某某家中送1万元现金。
(4)2016年9月份前后的一天,董某某搬新家,陶某某来到董某某办公室送1万元现金。
(5)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陶某某在**公司附近送董某某1万元现金。
20.怀宁县**站办公楼的房东史某某,为了感谢董某某代表砂石站租用了其房屋,且租赁房屋的装修费用由砂石站支付,史某某送给董某某现金2.2万元,董某某收受。
(1)2016年9月,史某某来到董某某**站办公室送2万元现金。
(2)2016年董某某儿子中考,史某某来到董某某儿子备考的高河晨和园酒店房间送0.2万元现金。
2019年8月,县纪委在查处砂石站问题,董某某到县纪委主动投案前,将史某某送的2万元现金退还给了史某某。
21.原**镇**村党支部书记韩某某,村干周某甲、李某乙,为感谢董某某对**村水利、森林防火、抗旱等各项工作的关心和支持,2014年春节前后的一天,韩某某、周某甲、李某乙来到董某某家中,送现金0.6万元,董某某收受。
2019年6月前后,董某某担心县纪委调查,以**村的补助的名义,将0.6万元现金交给**村经济困难的村民郝某某,郝某某收下暂存。
2019年9月2日,被告人董某某主动到怀宁县监察委员会投案,留置后,逐步交代全部受贿犯罪事实并退出了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空气净化器(照片);2.书证:干部任免审批表、归案经过、文件、行政许可决定书、内河河道采砂申请书、扣押清单、处分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聂某某、叶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书;6.勘验、检查等笔录: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董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董某某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辉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于桐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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