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董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427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在顺德区均安镇****厂工作,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县**镇**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4日被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月8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1月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3月1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01时00分许,被告人董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桂JSJ****号牌小型轿车上路行驶,驶至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路**号对开路段时失控撞向路边*****科技厂房门前,造成涉事车辆、厂房门前招牌损坏和被告人董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鉴定,被告人董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33.9m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2.鉴定意见;3.书证;4.视听资料。
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月8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玉珊
2020年 3月12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三册,一张光盘;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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