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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危险驾驶)_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市中检一部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董某某(曾用名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031988********,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本市市中区**街道**村**号。2019年9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董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7日l4时10分许,被告人董某某酒后驾驶鲁******号轿车行驶至本市市中区舜世路国华新经典小区前面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抽血检验,其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7.7m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董某某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刘某某证言)、鉴定意见(检验报告)、视听资料(查获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因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判处其拘役二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红霞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73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证据目录1份;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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