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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危险驾驶)(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19〕188号 

被告人董**,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肄业。政治面貌:群众,非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县**乡***村**庄**号,现住址:**县**乡**村**组。因犯****罪,****年*月**日被**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个月,缓刑*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09月02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桐柏县看守所。

本案由桐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年*月**日晚上,被告人董**和其朋友在**县**镇**街***宾馆对面的*********馆吃饭,期间饮用了白酒,自述自己饮用有三两左右的白酒。饮酒后,董**驾驶*******奥迪牌小型汽车离开烩面馆向北行驶回家。当晚21时11分许,当其驾车经过***桥,沿**街向北行驶至***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其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118mg/100ml,超过醉酒驾驶标准,遂将其带至**第*医院提取其静脉血封存备检。经委托,**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公(*)鉴(酒)字[20**]****号血醇鉴定报告的鉴定意见是:从送检董**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2. 29mg/lOO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董**的供述和辩解;

2、**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出具的血醇鉴定报告;

3、被告人董**的人口基本信息等相关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禹伸 吉跃

2019年9月5日 

附:

 1、被告人董**现羁押于桐柏县看守所;

  2、 全部证据材料、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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