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立检公诉刑诉〔2018〕74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622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辽宁省鞍山市,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镇**村**组**号,现住鞍山市立山区**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2月7日被鞍山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鞍山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21日17时18分许,被告人董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辽C****2号望黑色神鹰牌普通两轮摩托车,沿鞍山市立山区园林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园林大道鞍千路北口10米处,被鞍山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立山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董某某血液中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2.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妍
助理检察员: 王蕊
2018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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