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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_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互检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汉族,大专文化程度 ,职业:退休教师,身份证号码:6321261963********,系青海省**县人 ,住**县**镇**村**号。2020年03月0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互助土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互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月**日**时**分,被告人董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牌四轮电动代步车(车架号**)在**县**镇**路由北向南行驶时与前方同方向行驶的由驾驶人赵某某驾驶的青A****号小轿车右侧向刮擦,后“**"牌四轮电动代步车失控驶入道路西侧的绿化带南,致车辆损坏,发生交通事故。经检验鉴定,被告董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质量浓度为169.545mg/100ml,超过醉酒驾驶标准(80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告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告董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赔偿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董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董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赔偿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董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董某某拘役,建议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互助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俊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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