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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_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东检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41984********,汉族,大学文化程度,鞍山市**集团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街**栋**单元**层**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5日被鞍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4日23时27分,被告人董某某酒后驾驶辽C****6绿色大众牌小型轿车,沿鞍山市铁东区解放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福利街路口时被查获。经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董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测试单等;

2.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海城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敏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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