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公诉刑诉〔2019〕4440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9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村**组,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被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9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贵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1日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于同日交办至本院,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收到卷宗2册。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7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董某某(未持有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车辆临时号牌为浙J****9号的小型轿车由本市云岩区水东路往东山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东山路8米时,被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云岩区分局设卡查获。执勤民警经对董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85.2mg/100mL,因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随后执勤民警便将其带至云岩区人民医院进行提取血样,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董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0.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经查实,浙J****9号临时号牌不属于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签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人员前科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远丽
2019年7月25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在已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685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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