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二部刑诉〔2020〕644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2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乡**村**组,住西安市雁塔区**村**楼**单元**室,2020年7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0时31分许,被告人董某某饮酒后驾驶陕A****Q号小型轿车由西安绕城高速长安西收费站驶出高速公路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董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血醇浓度为111.46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及机动车信息查询单;2.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3.指认笔录及照片;4.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颖
2020年8月17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37950****;
2.案卷2册,光盘1张;认罪认罚具结书、从宽建议书各一份;
3.监管函已寄至雁塔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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