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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灞检一部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527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商洛市柞水县**镇**村**组,现租住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村**组**号,系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6日0时05分,被告人董某某酒后驾驶临牌为陕A****3号的黑色比亚迪牌小型轿车,沿西安市灞桥区绕城高速杏园收费站口驶出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经鉴定,董某某血醇浓度174.14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户籍信息、驾驶证查询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血醇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惟被告人董某某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拘役一个月又十天,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旖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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