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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_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茌检二部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241967********,汉族,群众,初中文化,住茌平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聊城市茌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聊城市茌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23时许,田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顺河街由北向南行驶,行至茌平区**街齐韩路口处左转弯时,与沿顺河街由南向北被告人董某某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董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检测,在被告人董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2mg/100ml。现阶段,双方已调解并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证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田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理化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德义

2020年11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茌平区**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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