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生态刑诉〔2019〕17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91974********,汉族,小学文化,原南安市**街道**村**山**寺住持,出生地和户籍地浙江省温州市,现住浙江省泰顺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月8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5月30日至2019年6月13日、2019年8月12日至2019年8月26日),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南安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6月13日至2019年7月11日、自2019年8月23日至2019年9月2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2018年5月期间,被告人董某某在未办理林业用地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雇工到南安市**街道**社区**山场进行山路扩宽作业,造成林地、林木严重破坏。2018年11月7日,经福建中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占用林地面积10.3359亩,即6890.6平方米,林地类型均为防护林地。
2019年1月8日,被告人董某某接电话通知后到公安机关投案。
2019年9月18日,经福建省拓普司法鉴定所鉴定:已种植绿化树林面积8.9334亩,符合道路绿化苗木技术规程中的绿化密度和成活率要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村委会会议记录、协议书、林权证、现场照片、道路扩宽申请报告、工作说明等书证;
2.现场勘验笔录及平面示意图、辨认笔录及辨认图片,《福建中信司法鉴定所关于南安市**街道**社区**山场林地被占用鉴定意见书》及工作说明、福建拓普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3.证人陈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擅自进行山路扩宽作业,非法占用林地10.3359亩,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洪文安
2019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卷宗四册及光盘三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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