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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桃检二部刑诉〔2020〕289号

被告人董某甲,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11960********,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住常德市鼎城区**镇**组。因犯交通肇事罪,2010年12月24日被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使用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2019年6月28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9月2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桃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9日12时50分许,被告人董某甲无驾驶资格酒后驾驶湘******小车,行至桃源县**镇董家坪路段与董某乙驾驶湘******小车因会车问题发生口角,董某乙发现董某甲系酒后驾驶,便向桃源县交警大队盘塘执勤室电话举报,民警随即到现场处理。经现场对董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1毫克/100毫升。民警随即将董某甲带至桃源县盘塘卫生院抽取血样,经常德市广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董某甲的血液乙醇浓度为94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董某乙、黎某某之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董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甲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董某甲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凤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董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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