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平检一部刑诉〔2020〕298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31972********,汉族,小学毕业,非党员,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乡**村,现住址: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新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被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5日20时30分,被告人董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信阳市平桥区**村出发,沿信正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信阳市羊山新区新二十四大街与北环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董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2.41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驾驶证信息、前科证明等;2.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血醇鉴定报告;4.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洁
秦卫华
2020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于信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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