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0〕712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5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乡**村**街**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04日被石家庄市鹿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董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行驶至石家庄市鹿某区莲花营村地道桥东行200米处时,被民警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董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42.57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5.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某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娅轻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 被告人现取保候审,电话1993114****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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