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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廊广检一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董某某女,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1329031975********,汉族,大专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基地******单元**室,现住在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基地****号楼**单元**2019年12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董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R*****的小型轿车行至廊坊市广阳区**道与**路交口处时,与蔡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冀R*****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廊坊市交警一大队认定,被告人董某某负全部责任,蔡某某无责任。经鉴定,被告人董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78.48毫克/100毫升。

被告人董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蔡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其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部;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玉国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在家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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