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沛检一部刑诉〔2020〕235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21955********,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沛县**村**号楼**室。被告人董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9日被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5日14时许,被告人董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沛县质检站门口进入道路行驶时,与高某某驾驶的苏CE****号小型轿车发生事故,执勤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董某某有酒后驾驶嫌疑,遂将其带至医院抽到血样。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鉴定,董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42.5mg/100ml血。经沛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董某某应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高某某、甄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的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抽血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小玲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5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