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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317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6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64********,汉族,初中文化,劳务人员,住江苏省徐州市丰县********号。被告人董某某曾因饮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于2020年3月11日被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罚款100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被告人董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21时36分许,被告人董某某醉酒后驾驶苏ET****小型轿车沿丰县河滨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招商场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董某某静脉血中检鉴乙醇成份,含量为:139.0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证明、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梁某某、胥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冰

检察官助理:菅振奖

2020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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