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0〕349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5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住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东山商城东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未执行),同年10月10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1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董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的小型轿车沿昌乐县永康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昌乐县永康花园门口路段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对驾驶员被告人董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31mg/100ml。随后将其带至昌乐县中医院抽取血样。后经鉴定,被告人董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52.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前科证明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等;4、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松梅
检察官助理:吴婷婷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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