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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华检二部刑诉〔2020〕592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1199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镇**街**号**栋**楼**号,住贵州省黔南独山县**小区**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4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04日02时20分,董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的白色奥迪牌小型轿车,沿成都市成华区天祥街由北往南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成都市成华区天祥街与祥和里交叉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挡获,后经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20毫克/100毫升。民警遂将董某某带至成都市第六人民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检验,董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165.6毫克/100毫升,董某某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到案后,董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董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无前科劣迹,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综合全案案情及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可缓刑,并处罚金三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曹静

2020年11月3日

附件:1.被告人董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32954****。

2.案卷二册,光盘一张,起诉书八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证据清单复印件一份,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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