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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北检公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董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公民身份证号:450924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兴业县,住玉林市兴业县**镇**村**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被贵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9日5时许,被告人董某甲在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情况下,醉酒驾驶桂A****M号小型轿车沿贵港市新华路北侧机动车道自东往西行驶,至新华路保时达酒店路段时,因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致使所驾驶的小车碾压到行人邵凯,造成邵凯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董某甲驾车逃逸。经鉴定,被告人董某甲案发时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董某甲负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邵凯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医院疾病证明,事故赔偿协议书,收条,谅解书;2.证人证言:证人董某乙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邵凯,陈永兰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董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甲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丽坤

2020年5月14日

附:1.被告人董某甲现羁押在贵港市看守所

2.全部案件和证据材料1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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