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青检一刑诉〔2020〕737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1051982********,布依族,大学专科文化,广西**科技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路**号**栋**单元**房,住广西南宁市青某某**路**栋**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4时许, 被告人董某某醉酒后驾驶桂A****2号牌小型客车上城市道路行驶,从青山路出发,途径青山路、青竹立交桥、竹溪大道,行驶至竹溪大道路段临时检查点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在民警处置过程中董某某拒不配合民警吹气检测与检查工作,随后民警带董某某至广西江滨医院提取静脉血液并委托检验鉴定。经鉴定,案发时董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194.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发还清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机动车查询结果单、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2.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乙醇定量检测鉴定意见;4.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提取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5.现场执法视频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董某某驾驶机动车上城市快速环路行驶,在民警检查过程中,抗拒、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依法从重处罚。董某某到案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清
检察官助理:苏祺鹏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广西南宁市青某某**路**栋**号房,联系方式18977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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