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万检刑刑诉〔2020〕340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601197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太原**集团公司**厂职工,户籍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路**区**号楼**号,住太原市万柏林区**街**厂**号楼**层**号。2020年5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董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00时35分许,被告人董某某饮酒后驾驶晋LK****红色长城牌小型轿车在太原市万柏林区从西中环西线街口出发,沿西线街由东向西行驶至万科金域华府幼儿园对面路段时,碰撞刘某某停放在路边的晋A6****号大众牌小型轿车,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对方车主报警后,民警赶到现场,经对被告人董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82mg/100ml,经对其进行血液酒精浓度含量检验,检测结果为90.86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董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立案决定书、危险驾驶照片、查获经过、驾驶证和行驶证信息、呼气酒精检测结果、血样提取登记表、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双方协议书、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康某某、原某某的询问笔录;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董某某的讯问笔录和供述材料;4、鉴定意见:血液酒精浓度含量鉴定书;5、辨认笔录:证人康某某辨认被告人董某某;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利霞
检察官助理 张 楠
2020年7月2日
(此页无正文)
、
附件:1.被告人董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935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二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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