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一部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董某某(曾用名董某甲),男, 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28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金乡县**村**街**巷**号。2020年3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金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7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14时40分许,被告人董某某酒后驾驶鲁08-70***号三轮汽车,沿**线由南向北行驶至金乡县**镇**大桥处时,被金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随后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在金乡县宏大医院对被告人董某某的血样进行提取并送检,经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从被告人董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9.4mg/100ml。被告人董某某属醉酒驾驶。
被告人董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驾驶证复印件、检验报告送达回执、呼气酒精测试仪测试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查扣证明、现场照片、金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办案说明、金乡县司法局金矫调意[2020]**号调查评估意见书等;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董某某对于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时被查获的事实供认不讳;3.鉴定意见: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济)公(刑)鉴(酒精)字【2020】**号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茜
检察官助理:冯杰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金乡县肖云镇界碑堂村中心街9巷5号金乡县**村**街**巷**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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