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叶检检一刑诉〔2021〕Z3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3026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河南省固始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被六安市公安局叶集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叶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5日20时许,被告人董某某酒后驾驶皖AB****号丰田牌黑色小型轿车搭载吴某某,行驶至六安市叶集区皖西路绳铺卫生室附近路段时,见前方有警察,便驾车逃离,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董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2mg/l00ml。
被告人董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董某某身份信息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5.现场查获、提取血样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从宽处理。因其具有坦白情节,对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群
检察官助理:顾方瑞
2021年1月14日
附:1.被告人董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393975****;
2.本案卷宗共壹册(含现场查获、提取血样视频光盘壹张、讯问视频光盘壹张和电子卷宗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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