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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东检一部刑诉〔2020〕278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2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天津市河东区**里**号楼**门**号(户籍地:天津市静海区**镇**村**排**号)。2016年8月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董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2日10时许,被告人董某某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J****2灰色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途经本市河东区天山路 、崂山道行驶至曲溪东里小区附近时,与王某某发生行车纠纷,后王某某报警,董某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董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99.1mg/100ml。被告人董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尹敬慧

2020年12月25日

附:

1、案卷材料2册(含光盘8张);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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