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一部刑诉〔2020〕348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汉族,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131979********,小学文化,群众,住天津市北辰区**镇**街**房(户籍地:天津市北辰区**镇**排**号)。2001年10月15日因犯强奸罪,被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20年8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缴纳保证金10000元。2020年2020年11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2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董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K****9号小型轿车,驮带他人沿天津市北辰区外环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北仓道延长线交口南侧30米处,遇被害人段某某驾驶牌照号为津A*****2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天津市北辰区外环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此,其车辆前部与段某某驾驶车辆后部接触,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认定,董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段某某不负事故责任。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董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205.4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后段某某电话报警,董某某在现场等候。董某某已赔偿段某某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
2、被害人陈述;
3、证人证言;
4、户籍信息等书证;
5、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其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巩宝强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被取保候审,住天津市北辰区**镇**街**房,电话号码:1368207****、183224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