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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一部刑诉〔2020〕380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1198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厨师,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都江堰市,住都江堰市******组。2019年10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由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7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都江堰市公安局执行

被害人宋某某,女,户籍所在地都江堰市**镇。

本案由四川省都江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11月17日告知被告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董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4日晚11时许,被告人董某某在都江堰市永安大道学府路路口“马记烧烤”店吃烧烤,当晚11时40分许,其在饮酒后驾驶号牌为川A*****红色“东风标致”牌小型轿车至学府路路段时撞向停在路边车位的被害人宋某某号牌为川A*****的黑色“领克”牌小型轿车,致两车受损。经都江堰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董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检验,其血液乙醇浓度为154.8mg/100ml。

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害人报警,被告人董某某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置,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董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致交通事故,负事故全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系自首,适用《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董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罚,综合全案证据,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邹海东

2020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件材料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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