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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_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城院二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021971********,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号楼**单元**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30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董某某酒后驾驶蒙A*****号黑色东风日产牌小客车沿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展览馆东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海拉尔东路交汇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其血液酒精含量进行检测,结果为96.3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驾驶小客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艳东

                                         2020年4月26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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