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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_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一部刑诉〔2020〕Z242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0419780********,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包头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小区**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08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经依法审查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2020 年06 月05 日23时21 分,被告人董某某醉酒(经检测,血中乙醇浓度81.4mg/lOOmL)后驾驶蒙K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阿尔丁北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莫尼路交叉口北100米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证实案件来源情况。

2、书证被告人董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其案发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3、书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 证实被告人董某某在案发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

4、书证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董某某曾因盗窃被刑事处罚。

5、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证实案发经过及其驾车前饮酒的事实。

6、鉴定意见血中乙醇检验报告,证实案发后经对被告人董某某采血检测,其血中乙醇浓度为81.4mg/100ml,系醉酒。 

7、书证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董某某系被公安机关查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米文贵

检察官助理:高腾宙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已被取保候审,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小区**栋**号;联系电话:166472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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