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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检公诉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3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云县,住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沧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3日早上,犯罪嫌疑人董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普通摩托车,由沧源县**镇农贸市场方向往沧源县民族中学方向行驶,11时许,当车行驶至沧源县**镇民族中学路口处旁时,与行人赵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驾驶人董某某、行人赵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后聘请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对人体体液中乙醇定性定量分析,送检的犯罪嫌疑人董某某血样定性检验检测出乙醇,定量检验检测含量为145.69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户籍证明、道路事故认定书、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文伟

检察官助理:李霞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镇**村**。联系电话:1375932****(保证人李某某)

2.卷宗2册,光盘1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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