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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_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湖检一部刑诉〔2020〕285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2221977********,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三门峡市湖滨区**东路**园小区 (户籍所在地:三门峡市陕州区**镇**村**组**号)。2014年4月11日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董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20时56分许,被告人董某某酒后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豫MB**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三门峡市虢国路自东向西行驶至虢国路与茅津路交叉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董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2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杨某某的证言,三门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抓获经过、破案报告、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薛晓剑

检察员:常  宁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三门峡市陕州区**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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