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南检一部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201021979********,汉族,大学文化,吉林省**有限公司员工,现住:长春市南关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4月9日由长春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董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董某某于2020年3月21日20时34分许,饮酒后驾驶吉A****F号瑞麟牌小型轿车,沿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辅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自由大路交汇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验,董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213.05毫克/100毫升,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证据如下:

    (一)书证:查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及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道路交通行政处罚案卷;

    (二)被告人董某某供述和辩解;

    (三)鉴定意见: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一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董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俊杰

    2020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