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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_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齐龙检一部刑诉〔2020〕236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203198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龙沙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因饮酒驾驶机动车2018年3月28日被齐齐哈尔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建华大队暂扣驾驶证六个月并罚款人民币2000,因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2019年9月10日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吊销驾驶证、行政拘留5日并罚款人民币2000元,于2019年9月15日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2020430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被告人董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05日0时许,被告人董某某无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号牌为黑B****0一汽牌小型轿车,行驶至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青云街青云小区东门附近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验,被告人董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5.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酒精检测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2.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宝德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董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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