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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黔检刑诉〔2020〕385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5251977********,苗族,初中文化,务农,重庆市彭水县人,户籍所在地及住址:重庆市彭水县********号2-22。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黔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黔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0日,被告人董某某因其二叔董某甲家女儿结婚,遂前去位于重庆市彭水县的董某甲家帮忙。当日中午,董某某在吃午饭时喝了2两白酒;晚饭时,董某某又喝了大半杯白酒。19时许,董某某驾驶其小型普通客车搭载其妻子陈某某从彭水县郁山镇家中出发,经石会梅子关沿省道202线往黔江城区方向行驶。20时37分,董某某驾车行驶至重庆市黔江区省道202线676公里900米(小地名:册山街口)时,被黔江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公巡二大队民警查获,民警对董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其测试结果为110mg/100ml。同日21时13分,办案民警将董某某带至黔江区中医院八楼内一科护士站,由护士抽取董某某静脉血液两管并当场密封保存备检。

2020年1月31日,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董某某的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1.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信息查询、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指认驾驶车辆照片、抽血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 

2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3.证人董某乙、罗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被告人对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董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董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董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熊 会 玲

                                

2020年11月2日

附件:1.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822536**** 

      2.卷宗两本,起诉书10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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