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检刑诉〔2021〕38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11973********,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镇**社区**号。被告人董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董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董某某,听取了被告人董某某及值班律师李胜刚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董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董某某醉酒后驾驶苏GY****黑色奥迪轿车,从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金海路行驶至黄海路与青年路路口南侧发生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董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87mg/100ml。
被告人董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苏GY****轿车;
2.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徐某甲、徐某乙证言;
4.被告人董某某供述和辩解;
5.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连公物鉴(毒物)字(2020)3550号理化检验鉴定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鉴于被告人董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通吉
检察官助理 汤建业
2021年2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3357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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