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二部刑诉〔2020〕233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6199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住陕西省西咸新区**小区,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沣东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21时51分,被告人董某某驾驶陕A****6白色雪佛兰牌小型轿车,沿建章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建章路与三桥新街丁字路口时,被在此执勤的民警拦下检查,发现其有酒后驾驶嫌疑。经西公交司法鉴(毒)字(2020)0121J号鉴定结论:从所送董某某的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其血醇浓度为100.82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审查,董某某对其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受案登记、立案决定。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结论。
4、车辆及驾驶证信息。
5、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符合认罪认罚制度,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某一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柏林
2020年9月24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小区。2.侦查卷宗二册。3.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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