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蒲城县院一部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32********5215,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住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镇**村*组,2020年7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蒲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4日0时40分许,被告人董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无牌红色二轮摩托车,沿蒲城县城东风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长虹路十字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董某某血清中的乙醇含量为209.1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现实表现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酒精含量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危害交通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蒲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文峰
2020年12月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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