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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_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翁检一部刑诉〔2020〕244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6195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赤峰市翁牛特旗**镇**村,住赤峰市翁牛特旗**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翁牛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翁牛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董某某饮酒后驾驶“绿源”牌电动三轮车沿翁牛特旗乌哈线由南向北行驶至乌哈线9公里+700米处,躲避前方同向行驶的由毕某某驾驶的蒙D5****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时驶入相向车道,与相向驶来的由林某某驾驶的蒙D2****号小型轿车相剐,造成董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害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赤峰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被告人董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95.3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组;2.证人毕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唐 占 学

        助理检察员:张晓波

2020年8月6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2册、证据3份、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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