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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_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二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4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卢龙县**乡**村**号,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小区**栋**单元**号,2019年9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10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各一次。在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董某某驾驶冀CV****小型汽车行驶至海港区文化路与东环路交叉口时因酒后驾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董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90.74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董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相关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血液酒精浓度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长军

202043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告知书、具结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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