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291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78********,汉族,小学文化,盘州市盘关镇**工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住盘州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0日,被告人董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贵BX**号小型轿车沿煤兴线从盘州市盘关镇老屋基村往大铺子村新园小区方向行驶,22时6分行驶至盘关镇新园小区红月超市桥头处时,被盘州市公安局断江派出所民警查获,经现场呼吸式酒精检测为287mg/100ml,民警将其带至盘关镇卫生院提取血样送检,经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检验,董某某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195.3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检验意见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行驶,经检验,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95.34mg/100ml,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处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董某某被查获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应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应从宽处理,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依法应从重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董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天津
检察官助理 唐萍、田连润
2020年11月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董某某因取保候审,现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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